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認定本罪,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被判決緩刑,重獲人身自由】江蘇南京刑事律師辯護團隊憑借其專業的辯護,適合終使法院采納其辯護意見,給當事人一個較為公正的判決。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京市棲霞區看守所。
辯護人:江蘇南京刑事律師辯護團隊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以棲檢訴刑訴(2014)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興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江蘇南京刑事律師辯護團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無牌機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對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楊某在本案中系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交通肇事,主觀惡性不大;2、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3、被告人楊某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4、被告人楊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沿本市棲霞區疏港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棲霞街路口向左拐彎過程中,因觀察疏忽,其車頭左側撞擊路口同方向左拐彎的被害人錢乙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尾部,導致被害人錢乙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過路群眾報警,被害人錢乙被送往醫院救治。2013年10月31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在其暫住地被民警抓獲,在民警告知其車輛發生事故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錢乙的損傷程度屬重傷。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錢乙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的近親屬賠償被害人錢乙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5000元,被害人錢乙對被告人楊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與被害人錢乙的陳述及證人錢甲、陳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楊某駕駛車輛肇事的事實;
2、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及被告人楊某的歸案情況;
3、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出具的寧公交認字(2013)第10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楊某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檢)字(2013)78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與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寧檢技審(2014)162號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證明被害人錢乙的損傷程度屬重傷;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痕)字(2013)182號物證檢驗意見書證明被告人楊某駕駛的農用三輪汽車左側前部與被害人錢乙騎行的電動車后部發生過碰撞;
4、收條及諒解書證明被告人楊某已賠償被害人錢乙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錢乙的諒解;
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CT診斷報告單、駕駛證復印件、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刑事攝影照片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舉證及質證,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不持異議,證據的來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無牌機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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